为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加强中青年教师专业应用和创新素质的培养力度,促进中青年教师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社会实践,适应我校由教学型大学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变,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社会实践锻炼坚持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相结合原则,以全面提升教师的实践力、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导向,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为训练平台,切实采取措施提升中青年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创新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二、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目的
中青年教师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紧跟社会发展和行业动态,熟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生产、贸易、服务等运作流程,了解工作实际与专业教育的联系,切实提升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从而有效促进专业内涵建设。加强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效地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速度,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提升我校的社会影响力。
三、实施对象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岗专业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社会实践。
1.不具备3个月及以上社会实践经历的中青年教师;
2.虽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经历或专业工作背景,原社会实践经历或专业工作背景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中青年教师。
学校特殊引进的人才和公共基础课教师暂不要求参加社会实践锻炼。
四、主要形式
(一)短期挂职、顶岗锻炼。组织教师到政府部门、企事业基层单位、生产一线进行挂职、顶岗锻炼。在实践中了解挂职单位工作情况,学习部门、行业业务知识,找出教学内容与生产、管理实践的差距,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水平。
(二)调查研究、合作科研。组织教师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活动,联合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内容包括了解调研单位聘用人才的基本情况、生产、管理业务状况、学校专业设置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符、教学内容是否满足生产、管理实践需要等,进而为我校的教学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三)科技咨询、业务培训。选派优秀教师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业务培训等专业服务。
(四)结合学生毕业、生产实习完成社会实践任务。选派实践教师作为学生实习带队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生产实习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实习基地的条件完成社会实践锻炼任务。
五、实施步骤与工作安排
(一)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的规划、协调和检查落实,并制定相关政策。
(二)学院(部)制订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年度计划,确定下年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青年教师名单、接收单位及社会实践的具体内容,负责所在单位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管理、考核。
1.各学院(部)应根据本单位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派遣计划,负责本单位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联络、组织、协调和考核等工作。每个学院(部)每学期安排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在编专任教师的5%。
2.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工作既可以由学院(部)统筹安排,也可以由中青年教师自行联系,再由组织认可并出面落实。进行社会实践的教师,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践计划,由学院(部)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3.社会实践时间原则上为3-5个月,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者也可分阶段完成。社会实践接受单位按就近原则选择,鼓励中青年教师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参与社会实践,但根据学校、学院(部)的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也可以选派中青年教师脱产锻炼。
(三)各学院(部)于每年的5月上旬、11月上旬将本部门下一学期进行社会实践的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计划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将拟参加社会实践人员情况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六、管理与考核
(一)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实行“双导师”制。学院(部)要为每一位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中青年教师指定一名有丰富经验的老教师作为其校内指导教师,接受单位也要为每位中青年教师指定一名指导教师,两位“导师”密切合作,共同帮助中青年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实践计划并进行全程指导。
(二)学院(部)成立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基层学术委员会、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三)各学院(部)参与社会实践的中青年教师须与实践接受单位商定实践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签定工作任务书,并报人事处备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四)中青年教师在社会实践期内,须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实践期结束之前,本人须填写鉴定考核表,由实践单位作出鉴定意见,接受学校的考核。考核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程考核主要由实践单位负责,学院(部)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严格要求,定期检查,热情关心和帮助;社会实践结束后,学院(部)考核小组通过审查实践报告与结合答辩、述职、讲座等形式对中青年教师进行考核,并联合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五)社会实践结束后,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相关学院负责对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七、有关待遇及相关要求
(一)学校从人才培养经费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教师的社会实践锻炼,每人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用于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费等项支出。
(二)经单位考核达到社会实践要求的中青年教师,其脱产期间视同完成学期额定教学工作量,正常参加岗位津贴考核,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不影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对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三)对于未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或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中青年教师,学校将不予以资助。
(四)自2010年起,尚未具备社会实践经历或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中青年教师,不能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毕业确定讲师职务、硕士毕业确定助教职务除外)。
八、其他
(一)为保证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对在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二)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1月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